(六)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全部竣工。
(七)竣工验收
改造住房竣工后,经各镇、街道、开发区逐户验收后,以镇级为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抽查验收。改造住房验收合格后,各镇、街道、开发区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由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农户账户,并由各镇、街道、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在信息系统中上传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账户凭单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