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 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适当补助托幼费;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旗县级人民政府 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同时,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 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育需缴社会抚养费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社会抚养费是否还会继续缴纳,一直是百姓关注的话题。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不同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其中,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对超出《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其中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同时,《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