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退役军人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 予最多.不超过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不 超过3“年。
第五十二条对接收退役士兵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3年内按规定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退役军人创业资金有困难 的,可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自主创业租赁经营场地的, 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中的退役 军人,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按规定给予最 长不超过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五十三条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和技能鉴定补贴。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军人取得初 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第六章监督考核问责
第五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把退役军人管理服 务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列入法治建设和平安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缋效、机关目标缋效管理考核之中,严格考核奖惩。对退役军人工作综合考核全省排位后 3名的县(市、区),实施“一票否决”。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 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 纳入督查范围,实行责任倒查并严肃追责问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坚决追责、严肃处理。因工作不负责 任、政策不落实、群众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市 县直接领导给予组织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产生特别恶劣影响的,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十六条落实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党委 第一书记述职评议工作机制,将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述职范围,进行重点评议。
第五十七条对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成缋突出的村 (社区)党组织书记,同等条件下可按规定优先录用为乡(镇、街道)公务员。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 规追责问责。
第五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拒绝、无故拖 延执行安置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规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