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探索建立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党建工作体 系。依托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站),明确退役军人党建指导机构,逐一梳理退役军人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归属, 确保每名退役军人党员都纳入组织管理。
各级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退役军人 管理服务站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退役军人党建指导工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应当高度重视并做好退役军人党 建工作,实现党员管理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退役军人诚信体系。依托相关行 业、相关领域的数据信息和退役军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退役军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其相关行为信 息,实现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互联对接。
对具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将违纪违法事实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将有关行为信息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对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扰 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做好记录,及时归 集,必要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第三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探索建立退役军人相 关待遇与信用记录挂钩机制。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方 面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便利服务。对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退役军人,有关单位和市场主体应当对其实施惩戒措施和差别化服务,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其相 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 善退役军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制度和自我纠错、自主解释、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退役军人在不良 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其 他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惩戒,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优化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规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对优秀退役军人和在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中 成缋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每3年开展一次优秀退役军人和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活动。各市 县可参照实施。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各行业、各领域作出突出成缋和贡献的退役军人,大力弘扬正能量。
第四十一条各级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退役军人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实行领导干部联系全覆盖。各级干部应当认真听取退役军人意见建议,积极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开展谈心交流、帮助排忧解难,实施精细 化、亲情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