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残车祸赔偿标准及残鉴定标准 (9)

国家政策2018-08-10李天扬老师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

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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