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惩戒规定 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政策2018-08-04才子老师

让“老赖”无处藏身,中国各级政府近年来逐渐加大对失信人的惩戒和监管力度。近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要求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并要求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通知称,当前,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失信现象比较普遍,且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知要求,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体加快整改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导各类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早在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曾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例如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等。

本次《通知》要求,要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单位)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与失信信息原则上要向社会公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共享。

通知还要求,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重点关注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黑名单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提纲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通知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运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类主体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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