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舟山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2)

国家政策2018-07-31王新老师

第一种:已经在城镇买过房子的人

对于已经进城买房或者已经把宅基地转让出去的农民而言,是不能够再在农村建新房了。不过,如果在农村有老房子,可以进行翻修一下。

第二种:对于有刚性住房需求的农民,需要等相关部门的审批之后才能建新房。

目前,有关宅基地的审批、买卖、转让、拆迁、补偿、建房在新政实施后均会有所调整,而且有关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将会越来越规范。由此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国家对农民的宅基地越来越重视,咱农民现在使用的宅基地也将会越来越值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符合分户条件的,析产时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主张权益,又以无房(宅基地)或以住房面积不足为由提出申请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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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程序: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建房申请后,应经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城乡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上签署意见,送国土资源中心所现场踏勘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送区国土资源部门;

(三)区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查、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自取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回乡落户未享受过单位集资房或各种房改优惠政策,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或直管公房的职工、军人及其他人员申请建造宅基地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当地村民标准执行.定海区实施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的区域按区政府的规定办理,但不得与本办法相关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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