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秦皇岛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秦皇岛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的下达、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审批农村宅基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末利用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向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十元。
第七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城、镇、村规划,对已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要按城市区建设规划要求统一规划,集中供地,按规划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但不得以农村村民集资建设住宅的名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农村因建注宅或实施村镇规划新增街道用地,按公共设施用地审批。
第八条 农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实行农宅用地计划预报制度。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下达的农宅用地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由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