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天津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国家政策2018-07-23王新老师

2018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天津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城市目前的土地资源是比较紧张的,但是大多数农村人都远离自己的家乡在外务工,所以照目前的情形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有很多都是闲置的。如何使在基地的使用能够灵活,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流通,目前我国政府已经针对宅基地的买卖制定了相关的条文。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2018年农村宅基地买卖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二、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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