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2)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涉案房屋虽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但双方房屋交易行为已完成多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明显提升,且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已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的,也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区位补偿价。
“有恒产者有恒心”,住房问题是现阶段最大的民生问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土地问题,如何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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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山东省烟台市国土局获悉,烟台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高质量通过全省验收。
2013年,烟台市正式启动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该项目历时三年,共投入调查人员500余人,设备400多台套,调查村庄6534个,调查面积46595公顷,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2056725宗,完成确权登记发证1771861宗。
烟台市还在此基础上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了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建设项目获2015年度省国土资源科学技术一等奖,目前已在全市城市管理、税收征管、放心粮油工程、森林防火、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数字烟台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