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价格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对企业和楼盘的巡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近期,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重点查处违规预定(预购)或收取定金、预售款等费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捂盘或变相捂盘惜售、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哄抬房价或乱涨价、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违规中介等行为,查处结果要向社会通报和曝光。
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和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按照“因情施策、分类调控”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有关调控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限购后买房须知
一、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基本流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纳税或社保证明的取得
若选择纳税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纳税申报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登陆“宁波财税网”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
若选择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
购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办查询窗口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2、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市户籍购房人还应提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三)查询及证明出具
联办查询窗口查询并出具《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两份,原市三区和鄞州区查询结果各一份)和《宁波市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