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公积金贷款认定不按照住房套数认定,而是按照公积金使用次数
3.夫妻双方只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5万元;夫妻双方都缴存了的,最高限额提高到40万元
昨(30)日,记者从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3届8次会议讨论通过,从11月1日起,遂宁市将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办法,合理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职工受益面。
亮点一 连续缴存半年 就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科长于天敏介绍,“以前是要缴满一年(含)以上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提前了半年,可以满足更多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住房。”
对于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遂宁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对此,于天敏解释说,例如职工已在成都缴存2个月,因工作调动在遂宁开立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正常缴存4个月,职工需提供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证明,则在遂宁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为6个月,该职工就可以在遂宁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
亮点二 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 认定方式以公积金使用次数计算
随着各银行在二套房认定上“认贷不认房”的变化,引起市民对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方面的关注。而本次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新政,也对此方面进行了调整,尽可能把贷款条件放宽。
新政中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第一次公积金贷款需结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且无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或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且有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享受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三次以上(含)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家庭房源证明材料(包括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信息),属首套房的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属二套房的享受二套房贷款政策,属三套及以上的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