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和已开放的文物点对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7.老年人就医有什么优惠?
《优待规定》第七条规定:“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有条件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
8.《优待规定》对涉老案件有何规定?
《优待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审理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提供帮助。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9.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哪里办理老年优待证?需要交付办证费用吗?
《优待规定》第四条规定:“《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因此,凡符合《优待规定》第三条的老年人,均可凭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无需交纳办证费用。
10.《优待规定》颁布实施后各地原先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如何执行?
《优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规定发布实施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实施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优待规定》出台前,我区已有13个地级市制定了优待办法,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优待内容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有关部门在制定《优待规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全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实际,从全区层面出发制定相关优待条款,故相比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市、县,优待内容相对少一些、优待标准相对低一些、优待范围相对窄一些。因此,本规定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自治区以及当地的优待政策要执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保老年人获得最大化的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