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待规定》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优待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全国老龄委等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制定《优待规定》的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二是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的为老服务政策是制定《优待规定》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认真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座公共交通工具、医疗保健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国家2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有覆盖本地老年人的统一优待办法,提倡地(市)、县(市、区)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鼓励把优待对象的范围扩展至外埠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老年人以及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桂发[2003]2号)强调:“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对高龄老年人给予特殊优待和照顾”。
四、《优待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要求?
《优待规定》包括十七条款,优待范围涵盖文体、法律、医疗、交通和其他为老服务等多个方面。
1.老年人的年龄界限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据此,《优待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