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确证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兼顾土地的承包属性
在快速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身份在不断变化,一部分农民转变成市民身份,一部分农民依然保留农民身份。土地确权颁证,坚持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应以农民身份为前提,健全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因婚嫁、收养、出生与死亡等法律事实和升学、参军、就业、服刑与劳教等社会事实,发生家庭成员户籍信息的变更时,相应的土地权益也要依法在家庭内部变更或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变更,并重新确权登记。
2、土地确证须以土地确权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对于土地权益受到剥夺、又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民,应先保障其承包权,再进行登记颁证,确实无地可补的,也要有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处理办法,从而保障婚嫁妇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权益。找回承包权的办法有三种:第一,采取就近原则。根据居住地调剂承包地,现已婚嫁妇女应有而没有承包地的,由嫁入方优先解决,便于其耕种;长期生活在女方村庄的妇女,由女方村庄补地解决。第二,采取调剂原则。在集体机动地已经分完的情况下,根据土地变更与退出机制,将调剂出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失地农民。第三,增量土地优先保障无地农民。在土地确权的同时,将集体收回的承包地重新分配给无地人口。在土地确权测绘中,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测绘面积多出实际面积,为解决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提供了可能性。
3、在土地确权登记时,应做实家庭成员个人权利
过去,土地确权证只是写上户主的名字和家庭承包地,没有细化到每个家庭成员。为了避免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林地使用权证、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仅要颁发到“农户”一级,更需规范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将所有家庭成员的名字,尤其是女性成员的名字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在土地确权证上写入家庭成员的名字,应当看作政府的责任,不应该要求承包者提出申请。此外,凡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证件,应规定:夫妻作为共有人要联合签名。土地经营权入股、转包、被征用等共同财产的转让处置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预防因婚姻变故等事件给妇女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妇女在土地的流转、抵押融资中的决策权和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