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本规定第五部分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
►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5.天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申请人一并申请房地登记,同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房屋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权属来源证明等登记要件。
(2)权属审核
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一并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
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土地、房屋登记公告应当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张贴,同时在《天津日报》等市级主要报刊刊登,并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发布。
(4)登记发证
对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准予注册登记、核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