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及缴费系数调整新方案(2)

国家政策2018-08-31王华老师

4.生育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5.工伤保险: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应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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