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说明(2)

国家政策2018-08-29李一老师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账户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自住商品房的;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出现逾期连续三次以上、累计六次以上的,在还贷期内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按年提取(两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符合多项提取条件,只能按一项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如单位有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须签订《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弃权承诺书》。

提取资料及额度

一、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心提供表格),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居民户口薄》、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 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提供资料:《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3年内),也可提供已办妥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年内);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年内)。提取额度: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本人与父母或子女在同一户籍),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商品房的。提供资料:建设行政主管、规划、房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房屋所有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民工建造、翻建、大修农村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费用凭证。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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