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收统支。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5%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按月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