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5]17号文)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2018-08-26王华老师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洪府发[2005]1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