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领取抚恤金的,可书面申请并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视供养年限审核确定。一次性领取抚恤金最多不超过60个月该职工的申报缴费工资。
八、工伤待遇调整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由南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执行。调整比例为:
1、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南平市上年度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人均调增额为基数,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为:1级115%,2级110%,3级105%,4级100%,5级95%,6级85%。
2、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南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60%为基数,按下列比例予以调整: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以南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加额的60%为基数,按50%、40%和30%的比例予以调整。
职工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不调整。
九、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预期寿命统一确定为福建省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预期寿命。
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确定为南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一、2011年1月1日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2011年1月1日起至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十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4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平市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意见》(南政﹝2004﹞综127号)和2007年9月10日颁布的《南平市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实施意见》(南政综﹝2007﹞230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省上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