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由南平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南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
(三)南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导全市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所需的宣传培训费用,从市财政每年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专项业务经费的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经费,由南平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向南平市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计划,南平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入南平市财政预算,由南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南平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六)劳动能力鉴定等所需费用由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平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支付。
五、工伤认定
(一)南平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管理,同时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属地工伤认定的具体工作。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和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时,应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举证,不举证的,应说明其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也不说明理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四)工伤认定申请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劳动能力鉴定
(一)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申报和结论送达等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做出。
(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