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5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
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
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
(2)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报销比例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2%;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300元,支付比例为90%。
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
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700元,支付比例为85%;
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900元,支付比例为83%;
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200元,支付比例为80%。
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1500元,支付比例为76%。
(四)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六)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门诊
(一)市区普通病的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0元;
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
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60%。
年度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2500元。各县(市)可参考执行。
(二)统筹基金支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线为2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