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扬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参保单位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表》(含电子数据采集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其它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账号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地税电脑编码的申请表或地税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限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时提供)
7、单位合并、分立的,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8、原有地税编码已经进行过参保登记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项目变更申报表》
2、参保单位变更登记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注销结算
1、《工伤保险注销结算登记表》
2、注销工伤保险申请报告
3、地税注销受理通知书或地税税务事项通知书
4、《参保单位养老、工伤保险减员申报表》
5、应缴清当月工伤保险费且无历史欠缴费用
四、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建筑项目工伤保险)
1、参保单位报送工程招标中标标书、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
5、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6、《建筑、矿山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一式四份)
7、受理时间:每月1-24日
受理完结第二个工作日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后携带以上材料和缴费后的税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科开具缴费证明
备注:以上所有纸质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