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国家政策2018-08-23李一老师

12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解读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实际处理时的争议焦点做出了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意见》将全省统一执行。

工作时间、工作原因有了“名词解释”

此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什么才是“工作原因”,哪里算“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具体是几点到几点,原文条例都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产生了较大的解释空间,导致实际工作中分歧较多。于是,“上班期间在厕所摔伤,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等新闻屡屡见诸各大头条。  

而明天开始将要执行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则具体对原版《条例》的“名词解释”做了细化。“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加点和职工主动加班加点都应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范围,增加了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也属于“工作场所”的内容。

而“工作原因”不仅包括你对着的电脑或是图纸的时间,还包括在工作过程中的正常需求,诸如上厕所、喝水等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全国工伤保险制度经历过两次大调整 

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我省施行13年来,先后经历了两次较大的政策调整、完善过程。

第一次完善,是我省根据2003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先后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     

第二次完善,是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我省修订了《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省政府令第103号)。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启动了对原《处理意见》的修改,制定并出台《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新《处理意见》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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