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在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通知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万元,同比2016年度最多可增加19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各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同时,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各单位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缴存单位须核对基础信息在大市范围内采集缴存职工手机号码
同时,通知称,根据住建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通知》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充实、完善住房公积金数据资料,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让广大缴存职工及时了解公积金政策以及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结息等信息,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一并在大市范围内采集缴存职工手机号码,要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填列。
具体要求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主要包括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