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哺乳假规定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天津市人大本月表决通过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为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条例还明确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实施“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行为。
产假期满后还可再休哺乳假
经济权益是妇女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对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消除在经济权益方面对妇女的性别歧视作出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权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对女职工取消、降低、扣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剥夺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在休假期满后不安排回原岗位工作,但女职工同意调换的除外;不得转为待聘、待岗人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的除外。
为加强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保护,条例还对女职工申请哺乳假作出了具体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