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其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驻藏部队干部、志愿兵休假探亲规定
驻藏部队干部、士官休假探亲有以下规定:
(1)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2)未婚干部、士官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
(3)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部队干部每4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列“探亲路费”科目报销。每年可安排到成都、兰州、两个休假,可报销一次(含同行的配偶及1名15周岁以下子女)拉萨至成都的往返飞机票或拉萨至兰州、西宁的地面往返交通费。列“差旅费”科目报销。
(4)假期有关规定:以服现役(含参加革命下作)时间确定假期.不满20年的为60天;满20年的为70天;满25年的为80天,驻海拔4500米(含)以上地区的再增加20天。
(5)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当年不探亲的,其探亲路费发放办法,按全军统一规定执行。
财务部门计算和发放探亲路费
财务部门在发放探亲路费时,要按制度规定的报销范围、标准、应乘交通工具和合理的路线、里程,准确地计算发放,其中对符合乘火车硬卧铺条件的人员,按火车硬卧中铺票价计发;对既通火车又通轮船或长途公共汽车的路段,按票价最低的一种车、船费汁发。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干部,探亲路费发放规定
对家属临时来队居住时间较长的,其探亲路费不再发给(时间的划分,由各大单位做出规定)。
三、士官探亲相关规定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