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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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一对夫妻可生育第三个孩子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是不是一对夫妻就不能再生第三胎了?并不是这样的,《条例》中提出,家中已经有两个孩子,但符合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经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3、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条例》出台后,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要再生育的夫妻,需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包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需缴纳人均年收入三倍社会抚养费
如果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新的《条例》中明确给出了答案。
《条例》中写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不再开除公职,但应当依法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