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二胎产假国家规定(5)

国家政策2018-06-08李一老师

第二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取得生育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和定额标准及时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相关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参保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职工妊娠后首次进行妊娠检查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为其建立《围产保健卡》,倡导孕妇进行胎儿缺陷筛查,围产保健检查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的资料在所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间可以共享。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产科及计划生育检查治疗与手术服务时,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及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通过医保网络确认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当征得职工或者家属的同意。

第三十条职工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结付:

(一)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二)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三)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第三十一条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生育费用手续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结婚证及身份证,未就业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出院小结、生育状况证明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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