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3年1月及以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发放;2013年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六)符合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人员,尚未参保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助,领取养老待遇时享受医疗补贴。
五、经费保障
(一)按照义务教育以区县管理为主的原则,解决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对贫困区县给予补助。
(二)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于2013年7月底前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划入个人账户;应发放给本人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2013年10月1日前兑现。
(三)医疗补贴。区县财政部门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代发所需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