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

国家政策2018-08-19王新老师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2010年10月29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六十五号)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经修改完善,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平   

为确保相关单位有充足的时间宣传《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赣州市政府令第65号令),让群众对新老政策差异充分吸收,确保征地拆迁政策平稳过渡,促进六大片区建设整体推进,2010年12月24日,市政府召开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同意市政府第六十五号令延期执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开发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以及因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中心城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地拆迁实行属地管理,章贡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管理、合理补偿”的原则。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征地、批地、占用土地或者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私下协商购地。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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