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㈣拆迁人组织拆迁动员和政策法规的宣传;
㈤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拆迁红线图、拆迁政策法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基准价等;
㈥拆迁人组织对拆迁范围内的有关拆迁事项进行调查摸底;
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㈧拆迁当事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㈨实施房屋拆除。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拆迁红线图);
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㈥拆迁报告及拆迁申请登记表;
㈦拆迁补偿概算明细表;
㈧拆迁其他相关手续。
拆迁人提交的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拆迁方式;
㈡拆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
㈢拆迁人拟提供的拆迁补偿标准;
㈣预计所需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产权调换的有关房屋情况;
㈤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提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批准文件、拆迁红线图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第㈣、第㈤、第㈥、第㈦、第㈧项资料。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