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年人高龄补贴政策,黑龙江老年人补贴政策发放标准(2)

国家政策2018-08-18李一老师

三、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标准和办法

(一)发放范围。从2010年7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发放标准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发放办法。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并下发。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高龄津贴资金。其中,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非低保家庭中保障对象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解决。

(二)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津贴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五、建立健全高龄津贴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地要对高龄老人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积极协调,搞好对接。要准确把握高龄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社会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加强协调,形成高龄津贴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推进我省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由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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