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备案表
国家政策2018-08-16王华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3.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