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依法登记夫妻婚假都增加7日
《修正案(草案)》将原“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的条款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计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规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草案删除“晚婚”规定,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
依照此前我省对晚婚人群普遍执行办法,“3+7”的10天婚假适用到更多夫妻。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登记的夫妻,成为一大亮点。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