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机票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背书说明,并经处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附上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员需在每张票据上签名,并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班等,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经办人需于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出差报销审批流程及时报账。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分三种情况:1.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2.举办单位集中安排食宿但收取食宿费用的,食宿费用凭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予以报销,不再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3.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工作人员自行安排的食宿地点与会议、培训在同一地点的,住宿费发票在差旅费标准限额内报销,可定额补助伙食补助费,不再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不在同一地点的,可定额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海口市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能回家或回本单位用餐者,可发误餐补助。误餐补助应根据午餐、晚餐的实际误餐情况,按每人每餐40元定额补助。
在外地出差误餐的,因已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享受误餐补助。
如法定节日值班或因工作要求紧急而在本单位加班,不能按时回家用餐,同时又不能在本单位用餐的,可以按每人每餐40元发放误餐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