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