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购房补贴政策,农民购房补贴规定 (2)

国家政策2018-08-05王华老师

具体补贴范围、标准和补贴期限由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库存情况制定落实。补贴金额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地税、住建部门进行测算提出,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安排资金,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计。

农民进城购房政策:

实施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如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并还耕、还林,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税收优惠:

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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