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有效期自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