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行“占补平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
(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程监控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分级管理原则。按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和资金的拨付、竣工决算的审查以及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预算编制和初审、组织实施和工程质量监督以及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批复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省农垦、滩涂、盐业、监狱管理局等省级单位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申报;地方承担的省级重点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逐级组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省调用市县指标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计划逐级申报。
第七条项目批复
省级易地补充耕地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项目预算的编制按照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执行(在省规定颁布前按部规定执行)。其中建设规模不突破省下达的任务,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省下达的计划,申报省级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后,下达项目预算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