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危房改造政策解读(8)

国家政策2018-06-30王新老师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家庭经济情况和是否享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政府补助资金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和相关信息在乡镇政务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

4.县(区)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进行实地抽查。县(区)政府在审批前组织对乡镇政府审核通过的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性认定,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认定表》(详见附件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动工改造危房。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异地新建农户,须拆除旧房。审批结果要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乡镇政府要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和村小组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告。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文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业局(扶贫办)。

5.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对辖区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全面监管,保证进度。对于已签订改造协议的农户,农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逐户明确负责农户危房改造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告知农户有关政策要求,与户主协商实施危房改造的相关事项。指导和帮助农户与设计、施工责任方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6.工程验收。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村委会填写《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后的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后在《广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表》中提具意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市农业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7.资金拨付。在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情况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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