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解读(2)

国家政策2018-06-28李一老师

第九条各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财政资金,逐年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以下配套资金比例按省规定执行。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加大自筹资金投入。

(一)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由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的,须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鼓励有能力的乡镇增加投入,代农民承担自筹任务。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规定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机制,引导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综合开发。

第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用于土地治理;

(二)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三)用于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年度财政资金优先保障省下达的各市基数,其余部分由省农发办依据各市资源条件和工作绩效统筹安排。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含5000KW)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含35KV)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含10KV)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发办有关规定执行。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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