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身心损害等后果的;
(六)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七)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对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