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成为法定民事权利。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草案将现行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要求权利人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显得过短,有必要适当延长。”李适时说。
胎儿权益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可接受继承赠予
胎儿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主张其民事权益?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今天有了初步答案。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其中“自然人”章节明确提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初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是我国民法典的总则篇。虽然早自1950年起,立法机关就数次组织编撰民法典,但由于各种原因,民法典一直没有出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确定了“两步走”的编纂思路,即:先制定民法典总则,再整合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民商法律为民法典。
因此,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当于编撰中的民法典首度部分亮相。在民法总则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如何保护胎儿的权益是一个焦点议题。
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提及胎儿权益,只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也就是说,由于胎儿仍在母体体内、尚未出生,所以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更不能享有民事权利。
近年来,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呈上升趋势。如一些地区发生的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脑瘫婴儿”索赔案,孕妇受到侵害生下早产儿等等。可是,由于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也有区别。
早年间,四川新津县发生过一起案件,一名叶姓女子的丈夫被撞亡,两月后她生下女儿,她和女儿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经济损失。可肇事方认为,事发时,叶姓女子的女儿还没出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更不是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拒绝赔偿。法院没有采取肇事方的意见,支持了叶姓女子和其女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