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及农民征地赔偿补贴标准文件(3)

国家政策2018-06-24才子老师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