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业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在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附件1)。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盐场、矿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参照以上标准补偿。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国有土地或林地上的开荒地时,可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标准给予补偿(因不涉及土地征收,不给予土地补偿)。其它企业或个人未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使用国有土地或林地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对其地上短期农作物、中长期经济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给予产权人的经济补偿。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农作物的产值计算,按常见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2)。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中长期经济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一次性按常见中长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执行(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