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工作考核)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机制。
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考核,应当听取其辖区内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驻区单位等各方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向其派出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其派出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关于《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起草背景
1997年1月15日,《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施行至今近20年,主体内容已滞后于社会治理实践。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根据特大型城市的特点,有必要围绕完善街道办事处职能、理顺条块关系、推进社区共治、指导基层自治等内容,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二、关于主要内容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属性和工作原则。《修订草案》明确,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法在辖区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能。此外,还明确了以加强党的领导为核心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原则。(第二条、第三条)
(二)明确街道办事处的组织建设和主要职能。《修订草案》明确了街道办事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原则与程序、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主任职数与分工、内部工作制度等组织建设的内容,以及工作重点和主要职能。(第四条至第八条)
(三)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机制。一是构建面向基层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体系,强化直接服务群众的功能。二是明确街道综合管理运行机制,落实街道的综合管理权。(第九条、第十条)
(四)明确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一是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准入制度。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与监督机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