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主要职能)
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主要职能:
(一)统筹落实社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教育、为老服务等社区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生育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三)综合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安全管理、住宅小区管理等地区性、综合性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专业执法工作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五)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整合辖区内社会力量为社区发展服务,推动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六)指导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任务,配备工作人员、经费和资源,制定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清单。
第六条(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下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社区自治、社区平安等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街道面积、人口规模等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第七条(主任职数与分工)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内部工作制度)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和完善内部工作规则,明确议事、决策、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岗位职责、考核奖励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
街道办事处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可以设置或者依托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事务受理、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十条(综合管理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