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其中一些制度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由于这些制度规定均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某一方面的违纪行为所作出的规定,不仅在调整范围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完整性,而且有些规定相互重复、相互冲突,适用起来十分不便。
为此,结合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按照“从严治院”的新要求,着手制定一部统一、全面、适用方便的纪律规范,已成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当务之急。
整合、借鉴、吸收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司法工作特色,有的放矢
记者:制定《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作为起草依据,同时也借鉴吸收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内容。
在起草《条例》总则和分则关于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违反财经纪律、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等章节时,我们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有关禁止性规范为依据,并重点参考借鉴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应规定。
在起草《条例》分则关于违反办案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和失职行为等章节时,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纪律要求为依据,重点参考借鉴了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制定的纪律规范。
既系统全面,又简洁明了,严察严处七种违纪行为
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的结构。
答:《条例》分为三章共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三节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纪律处分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纪律处分的解除、变更和撤销。
第二章分则,分为七节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行为,并逐一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方式。
第三章附则,共有五条,对《条例》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等做了说明,同时明确了《条例》的解释权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五个特点,简约实用,调整处分起点和最高档次,增加了针对性及可操作性
记者:《条例》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有以下几个特点: